2008年8月22日上午8点30分,文成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内座无虚席,一场倍受关注的“行政官司”在这里开庭审理。由于该诉讼涉及罚款金额达85万元,为我省劳动行政查处的社保违法案件之最,此案一待公开审理,就吸引了众人的眼光。审判庭里,双方当事单位相关人员来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了,还有新闻媒体记者也来了。对于一场“行政官司”而言,这是少有的“排场”。
这是怎样的一场“行政官司”,诉讼的背后又有怎样的“纠葛”?本报记者对此进行了深入地采访。

一、案情经过
根据庭审实录,该诉讼原告是浙江省烟草公司文成县公司(以下简称文成烟草公司),而被告则是文成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因被告认为原告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有通过瞒报工资总额少缴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要求被告予以整改并作出罚款人民币85万元的行政处罚,而原告不服,故提请诉讼要求被告撤销其行政处罚决定。可以说,这是两个在县里有着举足轻重的部门。对薄公堂,在人们传统思维习惯里似乎不是什么好事情,但在法制社会里,这是一种正常现象。
其实,在开庭前,本刊记者曾就此案件对文成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进行过采访。据该局相关人士透露,案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08年3月24日,该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一个匿名电话,举报浙江省烟草公司文成县公司在申报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有通过瞒报工资总额少缴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按照执法程序,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立即予以登记并核查举报事实。经初步调查,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认为文成烟草公司有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可能,于是根据相关规定在2008年3月24日进行立案调查。而调查的结果是:文成烟草公司在2006年4月—2006年12月用人单位应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的工资总额应为2087383.32元,但实际上他们只上报1324400元,瞒报了762983.32元。而根据相关规定,职工养老保险费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9%,也就是说,文成烟草公司少缴了762983.32×19%=144966.8308元。
查明情况后,文成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在2008年6月23日向文成烟草公司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告知被告人经查实的违法事实,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被告人作出罚款人民币8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尽管在人们的普遍认识里,烟草公司有“财大气粗”的感觉。但面对这巨额罚款,显然没有足够的心理准备。按照相关程序,文成烟草公司于6月25日提交了《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申辩申请书》。
2008年7月16日上午,在县就业管理处二楼会议室召开了关于“浙江省烟草公司文成县公司在申报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2006年4月至2006年12月用人单位应缴纳养老保险费基数的工资总额柒拾陆万贰仟玖佰捌拾叁元叁角贰分(762983.32元)一案”的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文成烟草公司认为自己并不存在瞒报工资总额的事实,没有违法,但并未能出示任何证据。文成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提交了12份证据,并维持了原行政处罚决定。
2008年7月28日,文成烟草公司一纸诉状将文成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文)劳社监罚字(2008)第1号行政处罚的决定。于是,也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
由于本刊记者数次联系,都未能采访到文成烟草公司的相关负责人,故无法获悉文成烟草公司针对此案情的具体细节。
二、案件背景
我国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种。而按缴纳金额计,其中最主要的是养老保险。根据相关规定,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缴纳分为企业部分和个人部分。举例说:某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需缴纳金额每月为350元,则单位每月应缴纳约250元,个人每月应缴纳约100元。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征缴,是社会养老保障体制有效开展的关键,也是社会长治久安保持稳定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附件一)的有关规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凡个人交费满15年的,可以享受养老金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理论上讲,职工退休后的工资发放,主要就是依靠这笔资金。
而随着社会保险普及,根据相关规定,无论国企,还是集体、私营企业等,都必须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其中企业部分和个人部分,按照相关标准按比例缴纳(个体户由本人负责缴纳)。但由于客观原因,社会保险缴纳一直存在一些问题,由于缴纳基数相对较大,一些企业甚至职工个人,考虑到眼前利益,对缴纳社会保险还存在着一定的抵触情绪。而地方政府考虑到实际情况,则要求企业按类别分步予以实施。经过近年来的一系列宣传与执法推动,企业社会保险缴纳意识明显增强,社会保险征缴情况有了一定改善,但整体情况还是不容乐观。记者获悉,以文成为例,我县社会保险储备基金现为921万元,仅能支付3—6个月。按惯例,社保储备金支付能力应不低于12个月。
因此,为保障一定社会保险储备基金金额总数,一些效益相对较好的企业就需要在社会保险征缴上发挥“带头作用”,特别是烟草、电力等国有企业。
可以说,在社会保险征缴问题上,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不仅有明确的执法依据,还有一定舆论政策支持。但在法律意义上,特别是在行政诉讼这个问题上,执法单位作出的行政处罚(理)是否有效,还必须看是否满足以下条件: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程序是否合理、违法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有任何一项出现差错,行政处罚都可能失去效力。
这就是“行政官司”关键所在,在该诉讼中,被告是否会出现差错,原告能否抓住机会?除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还要看双方委托人及代表律师庭下的“功课”及庭上的“表演”。
而裁判,就是审判庭上端坐着的法官。
三、审判结果
这是一场激烈的“辩论”。庭审时,围绕是维持还是撤消该行政处罚,双方委托人及代表律师“唇枪舌战”、“各显神通”,也给在座的听众上了一堂精彩的“法律课”。
对于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双方都没有异议。争议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违法事实与适用法律上,而争议的焦点就是:是否存在瞒报工资总额的违法事实。
原告以为:工资总额不等同于社会保险费基数,即使存在错算、少算的事实,也不能构成瞒报。理由是原告并非故意瞒报,至多只能算是过失,而社保部门在企业申报时也负有核实的责任。
被告以为:社会保险费基数是以工资总额为依据申报的,在一定法律范围内,工资总额相当于社会保险费基数,原告的行为已经构成瞒报行为,而社保部门只负责核实社会保险缴纳标准。
庭审从当天早上8点半一直持续到中午近12点,考虑到案情的复杂性,法庭决定,择日宣判。
审判结果究竟如何,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